在我们的心目中,民族英雄岳飞是被秦桧和宋高宗赵构以“莫须有”的罪名害死的,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关于“莫须有”,《宋史·岳飞传》有这么的记叙: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本来。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故服天下?”所以,后人就确定岳飞死于“莫须有”这个罪名。
本来,这是一个彻底违背逻辑,不合事理的说法。
宋朝尽管不如汉朝实力强壮,也不如唐朝幅员辽阔,但却是历史上最注重法制(至少形式上,表面上是这么)的朝代,就连皇帝都不能刚愎自用,说一不二,而是需要和内阁成员们获得一致意见后才干采纳举动,这也是为何在岳飞冤狱上赵构和秦桧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的原因之一。所以,秦桧和赵构是不会以模糊不清,似有似无的罪名杀戮岳飞这么一位封疆大吏的,更不用说以“莫须有”三字来给岳飞科罪了。
恰恰相反,岳飞被害时的罪名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当然这罪名是无中生有的昏君,空穴来风的奸相硬扣到光明正大,清洁白白的岳元帅身上的。
关于岳飞的冤狱,南宋前期专家王明清在他的《挥麈录·余话》卷二写下了这么的文字:“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就是诬告岳飞的那个家伙,作者注,下同)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关于小人的无耻栽赃,君子却难以自证洁白,这是人世的一种悲哀),以为指斥乘舆(即指责呵斥皇帝,对皇帝不尊不敬),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抵抗诏命(此说即使是实情,也不违“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制,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况且还有奸相秦桧助恶)……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行更一字也。”
王明清撰写《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并且是在岳飞案平反以后,此书虽为笔记,但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威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后来,比王明清稍晚的史学家李心传在编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采录了《挥麈录》中记载的王俊揭发岳飞状。
由此可见,岳飞是以“指斥乘舆”、“抵抗诏命”的罪名被捕入狱,进而被害身死的,这两项罪名在皇帝操纵一切的封建社会都是能够致人死地的重罪。
敬重敬爱岳飞的广阔大众,特别是那些有良知,有气节的知识分子,不愿意让岳元帅担上任何的罪名,所以慢慢地有了“莫须有”之说,这三个字广泛撒播并得以留存史书现已充分体现了公民关于忠直之士的爱,关于奸佞之徒的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