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一朝吏治好转不仅仅因为高薪养廉。在推行养廉银政策的同时,雍正皇帝也在严厉整饬官场,一年查处的贪官就多达数百。而鼓励廉洁的养廉银,逐渐被官员视为理所当然的收入。官员收入的增加,反而推高了官场贿赂的价码。
雍正即位后,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提出将山西每年征收的50万两“耗羡银”悉数上缴国库,再从其中拿出30万两发给山西各级官员,作为办公经费以及“养廉”之用。
所谓耗羡,是当时征收税银在计量、转运途中会产生损耗为借口,向老百姓额外加收一笔钱,称之为“火耗”或者“耗羡”。征收全无一定之规,往往多达正税的四五成,有时甚至比正税还多。这笔钱多半落入各级官员的私囊。但对当时的官员来说,这种做法似乎又有不得已之处。
清初官员的薪俸极其微薄。各级官员的办事、雇员经费,都要从自己的薪水里掏钱,还要迎来送往。所以,皇帝也默认了这种普遍的非法行为。
康熙年间,曾有御史说,知县从百姓处敛财,督抚向下属收取贿赂,一开始都是因为不得已。但是天长日久,贪赃财物积累越多,官员自知已经罪大恶极,不如恣肆贪污。于是越禁止贪污,贪污越严重。他劝皇帝增加俸禄以止贪。
但是康熙认为官员私下征收耗羡情有可原,但是变成帝国的法律则万万不可。雍正皇帝则决定将征收的耗羡银全部归公,再给官员们发放养廉银。很快,各级官员的养廉银被大体厘定出来。根据各地方的收入和事务繁简不同,养廉银的数额也有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总督的养廉银约为2万两白银,是法定薪俸的130倍。力主推行养廉银政策的山西巡抚诺岷每年有养廉银3万两,推行有功的河南巡抚田文镜,每年所得养廉银也有2.89万两之多。
耗羡归公之后,各地亏空逐渐补足,国库的存银则积累到6000多万两。至于吏治,也确实比康熙时大有好转。但是,雍正一朝吏治好转不仅仅因为高薪养廉。在推行养廉银政策的同时,雍正皇帝也在严厉整饬官场,一年查处的贪官就多达数百。但雍正皇帝在位时,可以用皇帝的权威去推动,但是到了他的继任者手中,这样严格而费力的治国之道,就不免被懒惰和懈怠所取代了。而鼓励廉洁的养廉银,逐渐被官员视为理所当然的收入。官员收入的增加,反而推高了官场贿赂的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