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为什么这么有钱:对外贸易权被收归国有

在王安石变法稍晚,北宋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外贸制度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全国只设广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杭州三个市舶司,所有外贸须在三个市舶司进行。市舶司最高长官改称“市舶提举”,由本路转运副使兼任。很明显,这种改革使外贸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禁止民间贸易。

早在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太宗即设立榷易院,把全部外贸产品都收归政府专卖。所有外国来的香药宝货到广州、交趾、泉州、两浙,不经官库不得私自交易。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凡私自贸易价值超过100文以上的就要论罪,超过15万文刺配海岛。这样一来,权是收起来了,却弄成个高成本低收入的外贸体制,政府很难支持。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年底,即改行有限禁榷,把外贸商品分做禁榷物和放通行物两类,除珠贝、牙犀、乳香等8种外,其余商品为放通行物。不过放通行物得在“官市”交易,绝大部分商品的贸易仍控制在政府手里。淳化二年(991年),进一步放松到除禁榷物外的其他商品只须在官市交易一半。天圣年间(1023—1031年)以后,仁宗又进一步减少了官市。但是,对中国商人远洋出海的控制仍较严。宋初政府对商船的出海口、停靠地规定不多,到了端拱二年(989年)则规定海外商贸须呈报两浙市舶司批准。

外贸控制的后果是,市舶司所在地的市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效益一直不好。那些未设市舶司的地方,地方政府不满,民间“走私”泛滥。朝廷把问题的症结归结为管理不严。熙宁九年(1076年),曾任广州知州六年的程师孟,上奏请废杭州、明州市舶司,只设广州市舶司。这个方案未被神宗采纳。但后来颁行的《元丰市舶条》,规定杭州、明州市舶司掌管与日本、高丽的贸易,广州市舶司则掌管与其余十几个国家、地区的贸易,以广州为重点实行垄断贸易。这个条例无法执行,一年后便名存实亡。像泉州,本来远洋可利用季风,春去夏来,一岁一往返,按这个条例则须先赴广州市舶司请领公凭,归途又须绕道广州交税和入官市,每次远洋须在外度过两个冬天,第三年才可返回泉州。商人要么只能停业,要么便搞违法经营。这致使南去的船越来越少,广州市舶司税收锐减。

不少注重实际的官员,倒是看清了一些实质问题。泉州、密州(今山东胶县)的地方官分别奏请在本地设置市舶司,广州的地方官奏请放宽乳香的专卖制度,但未被神宗采纳。神宗去世后,哲宗元祐年间(1086—1094年),泉州、密州市舶司才得以设立。但是这两个市舶司的增设,反而增强了中央对两地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权。原先市舶司主管官一般由所在地军政长官担任,《元丰市舶条》也只规定由各路转运使担任,到徽宗时期,则变成朝廷直接委派专职官,市舶司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中央直属机构。

中国的对外贸易自唐代至于明清,早已有相当大的技术实力,但始终未发展成强大的产业。其原因是贸易不能像农业、手工业那样在集中控制下仍可以有限度地增长,贸易是与“自由”联在一起的。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已经开始官营渔盐,西汉时盐铁及其他最有利可图的工商业都被操控在统治者手中。唐朝创立市舶贸易制度,把新兴的海外贸易也控制起来。宋朝则大大强化了这种贸易的中央集权。明朝中叶以后,西欧国家大力支持本国的商人进行海外贸易,他们的船队无拘无束地频频东来,而饱受政府限制的中国商人则无法与之竞争。我们虽然有郑和下西洋那么大的皇家船队,却基本放弃了远洋贸易。清朝的所谓外贸,基本没有中国人出去,只有外国人进来,而且变成广州一口通商,似乎完全回到了程师孟的设计或《元丰市舶条》上面。外贸的垄断,不仅造就了大量贪官污吏,也使整个经济脆弱不堪。当西方船队越来越多,朝廷剩下的最后办法是限制进口。西方人不好理解,他们的勃勃雄心无法施展,便请来了大炮。

西方古代即小国林立,没有强大的皇权可控制其经济。商人通过赎买等手段逐步免除了封建义务,而取得独立发展商业经济的权利。商业经济在自治城市的保护下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演变成自由贸易经济。而中国的国家是直接从部落政权转化而来的,财富是通过政治程序来集中的,国家就是放大的家庭,经济易陷入强权控制,成为皇家的贡品。不惟小农经济,中国古代的商业经济也是宗法专制制度的基础,依附于专制政权。这种商业经济没有效率。在一个国家“家园”内,它只会影响人们生活的贫富,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它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悖论。封建王朝总是通过经济上的中央集权来巩固政权,但他们的愿望与结果大多南辕北辙。宋代是一个十分讲经济的朝代,朝廷一直想发展经济、增强武备、收复边地,实行过一系列大的经济改革,但其核心意图仍是“集权”二字,结果最终“积贫积弱”,灭亡在游牧民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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