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卖国之谜:秦桧到底是权臣还是奸臣?

  一代奸臣秦桧:秦桧是南、北宋期间的一个传奇人物,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汉奸、卖国贼。近来,有部分学者为秦桧翻案,他们认为,秦桧只属于主和派、权臣,而不是投降派、奸臣。

  认为秦桧是投降派、奸臣的主要根据有以下几点。

  一、1130年秦桧从金国回来,即多次宣扬“如欲天下无事”,“河北人归金,中原人还刘豫”。所谓“刘豫”,即金人扶植的大齐皇帝,当时以河南汴京为都城。对此,赵构当然不高兴,宋帝赵氏祖居河北涿县,他说:“我是北人,我归到哪?”1133年,金国使者李永寿来南宋时也提出,要南宋归还在南方的北方士民。可见,秦桧的提法,只是在宣扬金人的主张,即使明知道赵构不高兴,他也不得不说。

  二、第一次绍兴议和后一年半,金国主战派发动政变,杀死了主和的完颜宗磐和挞懒,再次进攻南宋,宋军在三个战场上进行了抵御和反击。川陕战场的吴璘阻止了金人凌厉的攻势;东路战场韩世忠、张俊出击,攻取了海州、宿州和亳州;中路军在岳飞、刘锜的率领下,大破“铁浮图”和“拐子马”,连续取得顺昌大捷、郾城大捷和朱仙镇大捷,以致金军不得发出“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哀叹。可正在这个时候,秦桧下令班师,对岳飞连下十二道金牌,接着就解除了三大将的兵权。这时,第二次议和尚未达成,急忙退兵,只能是有利于对手,使宋人在军事胜利的态势下,仍然同金人签订了屈辱的和约。这是秦桧为金国利益服务的第二个例证。

  三、杀害岳飞。从历史记载上看,金人在南宋诸将中,最忌岳飞。金国元帅兀术给秦桧的信中说,你不断说和议和,而岳飞还要北伐,“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秦桧正是按这个指示办的。1141年十月诬陷岳飞下狱,十一月和议,十二月岳飞死,次年三月,金国使者来册封赵构为宋帝。

  所有事实证明,秦桧是金国在南宋实际利益的代理人。但也有人认为,秦桧只是个明大局、识大体的主和派,把他说成是投降派和卖国贼,是没有根据的。

  一、自北宋建朝以来,纳币议和一直是宋朝的国策和政局的主流。清人赵翼说:“宋之为国,始终以和议而存,以不和议而亡。”“澶渊盟,而后两国享无事之福者且百年;元昊跳梁,虽韩(琦)范(仲淹)名臣,犹不能制,亦终以岁币饵之,而中国始安枕。当北宋强盛时已如是,况南渡乎?”北宋名相寇准对辽,韩(琦)范(仲淹)对西夏,都以议和纳币了事。而当前的情况是,金人的军事实力远远超过了辽和西夏,而南宋则立足未稳,经济困难,文武不和,远弱于北宋。更重要的是,皇帝高宗赵构一心求和,秦桧纵有三头六臂,能不按高宗画下的框框纳币议和吗?因此,近人陈登元先生也认为:“秦桧在偷安半壁,中原残破之时,其所以力主和议,实不得已中之不得已也。”

  二、绍兴七年(1137),挞懒在金国主政;八年(1138),秦桧在南宋主政,双方开始了议和谈判。最后达成协议:第一,宋向金称臣,许每岁银五十万两、绢五十万匹;第二,金将原属宋的河南、陕西等地交还给宋;第三,金将宋徽宋的棺材(此时徽宗已死于北方)和钦宗、韦后(高宗生母)交给宋。

  上面说过,纳币求和历来就是宋人的传统,当时金国国势远强于宋,称臣纳贡是历史上弱国向强国求和的必要条件,并不是秦桧的发明。以名义上的称臣和纳一些贡,反而能收回一大片土地,不能说成是卖国。相反,河南、陕西等地早已被金人占领,他们在那里扶植了一个傀儡政权,号曰“大齐”。议和后,挞懒将伪齐废除,把地跨两省以上的土地交还给了宋朝。

  虽说仍有许多人不满意同金人化解世仇,但对兵不血刃地收回这么大的一片土地都是高兴的。

  就是岳飞,也很欣赏这次和约的条款,并以为和平有望,打算就此辞职。他在呈给高宗的《乞解军务第二札子》中说:“今讲好已定,两宫天眷不日可还,偃武休兵,可期岁月,臣之所情,无避事之谤。”(岳珂《鄂国金佗稡编》)正因为如此,金人把主持议和的挞懒看成是叛国者和卖国贼,《金史·宗弼传》载:“宗弼察挞懒与宋人交通赂遗,遂以河南、陕西与宋,奏请诛挞懒,复旧疆。”结果,金熙宗命令宗弼(兀术)追杀了挞懒,撕毁了和约,再次向南宋进攻。

  可见,在金人眼里,这个和约对南宋有利,对金人不利,以议和来派秦桧卖国罪名,是不符合当时的实情的。

  三、兀术灭了金国的主和派挞懒后,背盟攻宋,但是,却遭到了宋军的坚决抵抗和无情打击,详情前已述。于是,双方在绍兴十一年(1141)再次议和,其条款为:第一,宋向金称臣,岁贡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第二,双方以淮河为界;第三,金交还宋徽宗的棺材和韦后。

  同上次议和条款相比:南宋称臣未变;银子和绢每年少了一半,但收回的土地却只有上次和议中的一部分,双方变成以淮河为界了;赵构死了的父亲和活着的母亲照样回,他的兄长钦宗却是回不来了。这一协议双方各有让步,但从总体来看,仍然谈不上南宋被卖了多少,最基本的是,南宋的地盘在自有的基础上并没减少,而是扩大了些,只是后一次协议不如前一次协议得到的更多而已。

  宋朝失掉半壁江山,罪过在于北宋统治集团的腐朽。秦桧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淮河为界来息解金宋之争,为刚刚建立的南宋政权的巩固赢得时间。议和之后,已经打过淮河的金人退到了淮河以北。

  议和不等于卖国。李世民向突厥称过臣,刘邦向匈奴纳过币。北宋初期,由寇准主要参与的澶渊之盟,许给辽岁贡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开北宋纳币之先河,但我们从来没有据此就说寇准是投降派,是卖国贼。

  其实,真正主和、误国的,是皇帝赵构。赵构是个很聪明的皇帝——有的人甚至说他“英明”——他牢牢地掌控着朝局,秦桧只是他的一颗棋子,一只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鹰犬,秦桧忠实地执行赵构的意旨,因而也就成了朝臣中主和派的领袖,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臣。

  四、要评价秦桧,岳飞的死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人认为,岳飞之死既是时代的悲剧,也是他个人的悲剧。

  所谓时代的悲剧,是指当时的现实环境与敌我力量对比不允许他实现其雄心壮志。岳家军虽然能打,但取得的胜利毕竟是局部的,作战环境也仅限于所熟悉的中原地区。另外金国还拥有大量的骑兵主力,越往北打就会越困难,可以说胜利的希望不大。之前,有宋太宗两次伐辽的失败;之后,也有宋军自认准备充足大举进攻金国的惨败。更重要的是,他的主战观点和当时的国家政策相冲突。那是一个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皇权时代,岳飞的主战妨碍了皇帝老子的议和大局,他能不被灭吗?

  所谓个人的悲剧,是指他个人的性格缺陷。岳飞被杀不是因为他能打胜仗,而是因为他打了胜仗后不可一世,目空一切,说话无避讳。朱熹说他“恃才而不自晦”,也就是不善于保护自己。特别是有两件事直接触犯了皇帝高宗,为自己埋下了杀身之祸。

  一是,绍兴七年(1137)四月,因高宗在军事编制、北伐等问题上出尔反尔,岳飞竟耍小性子,辞职不干,一怒之下上了庐山。高宗视其为“要君”,因大敌当前,不得不好言劝抚其下山,但他已为自己的被杀埋下了祸根。

  二是同年八月,岳飞奏请立储。首先,立储之说挑明了高宗的隐痛。那时高宗才三十岁,膝下虽无子,但立宗族之子为储君为时尚早。据传,高宗逃亡之时,因惊恐过度,失去了生殖能力。岳飞的立储之请,触犯了高宗讳莫如深的“性无能”的忌讳。其次,武将不得干预朝政是宋代的祖宗家法,岳飞拥重兵而高谈废立大事,绝对地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叫立足未稳的高宗不得不胆战心惊。

  当时,岳飞控军二十万,是南宋王朝军队的一半,且兵强将勇,足以对高宗的地位构成严重的威胁。但他不自收敛,违背了“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军人准则,有时执行命令迟缓,以致在对他的诉讼状里,有“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进”之语。这当然是夸大之词,但在高宗眼里,岳飞的确有拥兵自重之嫌。特别是郾城大捷之后,连续十二道金牌才把他召回,也就是说,他连续十一次抗旨。值此多事之秋,一个拥兵自重、不听圣旨的将领能留着吗?仅从王朝和皇帝的个人安危而言,赵构不可能不杀岳飞。所以说,起心杀掉岳飞的是赵构,身为首相的秦桧,只是个必然的执行者而已。

  据《刑部大理寺状》,卷入岳飞诏狱案的共计九人,由秦桧、万俟卨所拟的判决预案,是“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看来,秦桧等人还想留岳云一命,而且判的仅是徒刑,低于流刑一等,预留了加刑空间。但是,高宗的最后裁断是:“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

  将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完全是高宗的狠毒,赶尽杀绝,应与秦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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