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书焚于战乱或者遗失,“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朝廷分别于建炎四年、绍兴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庆元二年五次大规模修订健全法案,以《庆元条法事类》最为完备。
我查阅了其中“刑狱”条目的残刻本,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些真实案例,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不光法官们最不乐意接手通奸案子,法律的修订者对通奸案亦有躲闪的迹象,寥寥数语一笔带过,简明得似乎通奸案就不应该发生。一般来说,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为通奸。在封建社会,这类行为是本该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了,但南宋法律却对此只作了简单甚至有些武断的处理,“凡举,各拘两年”,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举报,官府往往不问青红皂白,把男女双方抓回来拘禁两年拉倒,就这么简单。如庄绰《鸡肋编》记载了绍兴年间的一个案子,说有个叫黄渐的男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三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两年,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赵炎以为,这个判决糊涂透顶,显示出这位判官的烦躁情绪。且不说这个案子真实性如何,即便真的发生了,这么判,法律依据何在?为何不同样拘禁和尚两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主人陶岑忍了,但那位丈夫不服,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解释说,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来的丈夫。事实上这位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不能不说第二位法官更为理智,但不乐意的情绪依然很明显。他在司法解释中,把举报的范围武断地缩小到仅有丈夫才有的权力,把通奸主体之一的女人身份几乎全部低贱化了。试问,难道下层人家的女人就不是良家妇女?如果这样解释,那穷人家的妻子为了生活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该怎么办?而南宋时期的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又该怎么判决?
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情节,比如其中是否存在强奸的性质(若是强奸,女方无罪)、男方是否是在职官员(若是官员,女方无罪)、女方是否是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若不是,男方无罪),等等。再退一步说,假如一个男人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家的婢女、妾发生性行为,有好事者吃饱了没事干玩举报的游戏,岂非冤枉死人?南宋立法者及执法者如此草率对待通奸案,让我想起现在的人们对付小偷的办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逮着了打个半死再说。从现存的南宋各种法律案例资料来看,法官似乎都不太愿意接办通奸案,即便接办了,也是草草了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何原因呢?据赵炎分析,可能跟官员的文化心理(面子)、地方政绩和整个社会需要稳定等三个因素有关。
通奸案跟强奸案不同,说白了,通奸的发生,即意味着妻子对丈夫在情感服从及肉体从属上的背叛,这是儒家纲常所不能允许的。作为儒生群体的法官们自然不乐意见到或者经手,可是有人告发了,又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审判过程中若明察秋毫,实非其本愿,文化心理上的纠结,导致情绪的烦躁,不火冒三丈才怪。实际上,这种文化心理亦并非官员才有,许多“受害”的丈夫也有。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他们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如孝宗淳熙六年,一个丈夫告到邻保(不是正式的官)那儿,声称他发现妻子与当地一个县吏通奸。因县吏逃走,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他担心儿媳知情,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休掉了自己的妻子。
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才到正式衙门告状,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刑事官司与民事官司一起打。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很严重了),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说明判官内心里并不希望这起官司出现。这对父子在文化心理的驱使下,伤了自己,也伤及当地官员了。南宋法官和封建社会其他时期一样,中央设置有专职的,如大理寺和刑部提刑官等等,地方上一般没有专职法官,多由地方官充任,即使出现通判一职,往往也不一定专门做审判的工作。地方官从政绩角度考虑,为了自己的升迁,巴不得为官一任,一件案子也不出,这才显示自己真的“造福一方”了。这是其一。其二,通奸案乃风化大案,如果频繁发生,说明地方官教化地方不力,这在文官理政的南宋,是非常无能的表现。有人会指着某官员的鼻子问,你满肚子子曰诗云干什么吃的?
另外,南宋外患严重,大环境决定了内部维稳的重要性。所谓攘外必先安内也,宋高宗及以后的几位皇帝都把国内稳定作为施政之先,这一点,地方官个个心知肚明。通奸案虽然跟老百姓闹起义不能比,但一旦发生,至少牵连了两个家族,甚至更多,且坊间议论一定少不了,这都是不稳定因素。比如绍兴十四年,南京有个六十多岁的大家族男人娶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为妻,而这位年轻妻子逼着丈夫让一个十七八岁的孤儿到家里做养子,然后她就和养子同睡,丝毫没有遮掩的意思;丈夫为了免遭邻居嘲笑,被逼得悬梁自尽。案子发生后,丈夫家族和女方家族爆发了大规模的械斗和群殴,使得南京知府大为狼狈,好不容易才得以平息,最后还免不了被朝廷申斥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