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那些事儿:影响世界的大明王朝君主立宪运动

  蒙古人于成吉思汗时代开始入侵中原,在蒙古人忽必烈成为中国的皇帝后,于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奴隶政府,加上本地汉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蒙古人和汉人在亚洲大陆所拥有的土地,使中国皇帝这个职业在1279年后成为最有权力的人。当汉人朱元璋在十四世纪驱逐蒙古人出中原建立明朝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明王朝的封建地主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皇权。

  当时明皇帝朱棣受到的压力来自两方面:首先是他夺得帝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开国皇帝朱元璋在1398年死后,跳过已殁太子皇长子朱标,直接传位给朱标长子朱允文。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朱允文政权推翻,之后朱允文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朱棣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皇位。第三,当时退出中原的蒙古人仍占领了中原在边疆的大部份的土地,史称“北元”,中原的士绅阶层要求明王朝夺回领土,朱棣即在1412年发动对北元作战,五征漠北,未果。

  1415年6月10日,中原的封建地主和士绅在京师(北京)聚集,挟持皇帝朱棣。朱棣被迫赞成各阶层提出的“永乐法案”。同年6月15日,朱棣在紫禁城为法案盖上玉玺,士绅阶层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朱棣。最后内阁将皇帝与士绅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保存。

  14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三至五名大臣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内阁会议,具有否决皇帝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皇帝的城池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上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皇帝却是史无前例。

  明皇朱棣根本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皇帝所有的权力。就在各地士绅离开京师各自返回之后,朱棣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对朱棣抱有同情的锦衣卫指挥史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皇上的无耻条款”,锦衣卫否定了任何人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天子的尊严,明王朝旋即陷入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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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棣在1424年征漠北折近京师途中病死,太子朱高炽即位,时为明仁宗,皇室人员希望新皇会为天下所接受。新皇即位后,战事终结。皇室及内阁大臣以朱高炽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明仁宗在位十个月逝世,明宣宗即位,明宣宗再次发布大宪章。1427年的一次由明宣宗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明宣宗统治十年后,在1435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明王朝法律,日后的皇帝亦难以像永乐帝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仁宣二帝在位十年,史称“仁宣之治”。明宣宗的儿子,明英宗在143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英宗法案”的一部分

  14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汉族地主和士绅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人民不受皇帝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皇帝及大臣官员的行为。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四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影响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皇帝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皇权因而受到了限制,这是日后近代国家君主立宪的雏形。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朱棣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大明王朝政治秩序的基石。之后数位皇帝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大明王朝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皇帝与内阁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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