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上海哪些公园规定“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近日,有泰国媒体声称泰国“不欢迎中国游客”。同时声明,不是歧视中国人,而是有些中国人太过分了。其实,民众之所以对“中国人禁止入内”的歧视性标语如此敏感质疑和深恶痛绝,其根本情结缘于对那句“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臭名昭著标牌的刻骨铭心。这块牌子是中国近代屈辱史的一个标志,然而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此牌示的争论却十分激烈……

1890年情况有所变化,华人在公园里出现一些不雅现象,有人随意采摘鲜花,践踏草坪,有人欲独坐一凳,不肯与人共坐;更有人在游园券上弄虚作假,如更改日期,过期的入场券再拿来使用等。

二十年以前,历史博物馆薛理勇先生发表《揭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流传之谜》一文,称那一牌示“纯系误传”,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其后,英国毕可思、美国华志建、日本石川祯浩等学者,都写过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章,上海学者所写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章更多。我以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是比较清楚的。陈丹燕的贡献是,她立在历史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文学与史学结合起来,深挖这一故事背后的人物生平与思想,特别是颜永京等人反对租界歧视华人的活动,对于人们理解那段历史,理解有关那一牌示问题,很有帮助。

外滩公园自1868年建成以后,华人是否可以入内,在不同时期情况是不一样的。

从存世材料看,外滩公园建成后的十多年中,并没有公开挂牌禁止华人入内,但工部局授令巡捕,禁止衣冠不整的下等华人入园的事情是常有的。还在1878年,《申报》就发表要求开放园禁的文章,内称香港之公家花园,先前也不准华人出入,但自港督易任后,以此事殊属不公,遂裁去此令,华人得以入园。上海与香港事同一律,弛于彼而禁于此,这是什么道理?文章强调花园创建时,所用钱款包括华人的税银在内,今乃禁华人而不令一游,很不公平。从1881年到1889年,一些洋行买办与有西学背景的华人,自诩为体面华人或上等华人,如颜永京、唐茂枝等,不断向工部局抗争,争取入园权。1889年,经上海道台龚照瑗出面交涉,工部局终于让步,由租界公花园委员会或工部局秘书长,酌发华人游园证,每证可带四人,限用一星期。1889年共发游园证183张,全年入园华人估计有七百来人。这段历史说明,在一段时间内,工部局是有限制地允许华人进入外滩公园的。

1890年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入园游览的中国人比以前大为增多,人满为患,影响了外国人的游览;二是华人在公园里出现一些不雅现象,有人随意采摘鲜花,践踏草坪,有人欲独坐一凳,不肯与人共坐;三是有人在游园券上弄虚作假,如更改日期,过期的入场券再拿来使用等。于是,工部局在苏州河南面新建了一个很小的新公园(亦称华人公园),以应付华人,同时严禁华人进入外滩公园。此后,一直到1928年禁令取消,才让华人入园。

那么,“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话要分两面说。

首先,明确写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八个字的牌示,到现在还没有得到确证。近日媒体上所渲染的“证伪”,即就此而言。很多人说看到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示。1903年,周作人就说他看到的是“犬与华人不准入”七个字;1923年蔡和森说他看到的是“华人与犬不得入内”八个字;1924年孙中山则说是“狗同中国人不许入”这么八个字。此外,陈岱孙、周而复、曹聚仁、苏步青、宋振庭等都说确实存在。但是,无论谁说亲眼看过,到现在都还没有发现一张照片、一份文件等第一手资料足以证明有这么个牌示。杨开慧父亲、后来担任北京大学教授的杨昌济,1913年记述他看到的这一牌示是:“上海西洋人公园门首榜云:华人不许入;又云犬不许入。”他的记述应该说是比较细心、真切的。

历史研究中,说有容易说无难。要证明某一事项存在过,只要有一条过硬的材料就够了。而要证明某事项不存在,则无论积累多少材料,也很难就断言“没有”。如果将来某一天,有人发现写有“狗同中国人不许入”这八个字的一张照片或一份文件,那这一迷雾就彻底廓清了。

其次,含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意思的牌示,确实存在。现存资料中,最早记载这一内容的,是1885年的公园游览规则。规则共六条:“一,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二,小孩之坐车应在旁边小路上推行;三,禁止采花捉鸟巢以及损害花草树木,凡小孩之父母及佣妇等理应格外小心,以免此等情事;四,不准入奏乐之处;五,除西人之佣仆外,华人一概不准入内;六,小孩无西人同伴则不准入内花园。”这一规则收入《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直到1928年,四十多年间在字句上或有差异,各条顺序或有变动,但基本内容没变。

再次,这六条规则(有时是七条)是写在牌示上,立在外滩公园门口。这是事实,有照片在,也从来没有人否定过。如果将六条中的第一条与第五条合并起来,变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则既有原义,又非原貌。说既有原义,因为在六条当中,确实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意思,将这个牌示归纳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也不是无中生有,完全作伪。说又非原貌,因为在六条当中,“华人与狗”并非直接并提连写。分提与并提,意蕴自是两样,读者自可体味此中差别。假如六条当中,皆可随意并提,那么,第六条规定无西人同伴的小孩不得入内,将第六条与第一条并提,岂不成了“小孩与犬不得入内”!

多年来,笔者一直留心关于外滩公园的资料,尽管公园六条早已有之,如前所说,颜永京等华人在1880年代就进行抗争,但在1900年以前的文献中,迄今还没有见到有人将公园规则第一、第五条相提并论的情况,也没有见到从侮辱华人角度将华人与狗联系在一起表示愤慨的情况。那么,为什么1900年以后关于牌示问题就出现了?这倒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附带指出,禁止华人入内,不独外滩公园,其他租界公园,包括虹口公园、兆丰公园(今中山公园)、法国公园(今复兴公园),以及其他许多公共场所,在1928年以前也都是禁止华人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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