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直流传一种说法,说元朝实行菜刀管制,几户人家才允许有一把菜刀——有说10户共用一把的,有说3户共用一把的。还有一种十分后现代的说法,说元朝政府研制了滚圆型的吸铁石,直径6米,由10人壮士推动沿街巡逻 由于吸铁石巨大,磁性超强,一推出,那些私藏的刀具纷纷从民宅的纸质窗口中破窗而出,吸附在吸铁石上,壮士们则依据窗户纸的破损,挨家逮捕违法者——听起来相当科幻。
这说法到底从何而来的,我搜了很多地方都没看到什么正经出处,比较靠谱一点的说法是来自评书——嗯,这就好理解了。不过这不妨碍这说法成为全国皆知的秘密,并被很多人在写文章时当论据使用。
元朝算是冤死了——正史中何曾出现过禁菜刀的记录?元朝确实对武器管制甚严,但相较其他一些朝代也并没严到哪儿去。元朝刑法中关于武器管制的主要就两条:“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诸郡县达鲁花赤(即地方主管)及诸投下(即蒙古贵族领地),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彩纸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从文中可见,禁令针对的基本都是纯粹的武器。曾有人提出要没收“两股铁禾叉”,后被刑部以“铁禾叉系农家必用之物,既非军器,难以禁治”为由驳回。铁禾叉都属必用之物,菜刀更是,也更不可能被收缴了。
元朝对于私藏武器的治罪很严,汉地往往有人被诬告违禁私藏、私造和“执把”兵器而突遭拘捕、杖打甚至处死。不过类似的事在很多朝代也都发生过,西汉就有不少高官因为家中搜出甲胄而被以谋反罪处死。北宋时也禁过武器,《宋史》里就说“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严。三路保伍之法,虽于农隙以讲武事,然犹事毕则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