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嘉□(1056~1063)进士,历官祠部员外郎、翰林学士知制诰,礼部尚书,与其父洵、弟辙都是北宋著名文学家,世称三苏。他的著作收入《苏东坡全集》。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遭到不少人的强烈反对。
苏轼反对王安石倡行新政,认为王安石为了改变当时“积贫积弱”的现状,推行以富国强兵为宗旨的新法,是舍本求末,主张培养道德风俗才是当务之急。他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当今之患法令虽有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他认为法对于人如同五声六律对于音乐一样。
五声六律可以用来制作靡靡之音,法也可以用来为害。制定法律只须规定大纲要目,由执法的人去实行。但苏轼也不主张任人不任法,他说:“任人而不任法,则法简而人重。任法而不任人,则法繁而人轻。法简而人重,其弊也,请谒公行而威势下移;法繁而人轻,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贤不肖均。”他的理想是“人法并用,轻重相持”。
苏轼不赞成严刑峻罚,主张罪与刑应轻重相当。神宗(1067~1085在位)时颁行“诸仓丐取法”,规定仓吏勒索财物不满百钱就处一年徒刑,每多百钱加刑一等,满千钱流二千里;满十千钱为首者配沙门岛。
苏轼上书说:“自有刑罚以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而仓法的规定,等于“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仓吏敢于勒索财物也是因为缺乏监督,监司不得人;所以应当选择监司,而不能独行仓法。苏轼的思想虽然本于儒家传统,反对商鞅以苛法治秦,但称道法家“用法始于贵戚”的主张,批评当时执法对州县小吏严厉,而公卿犯法下面不敢揭发,即使揭发出来,处理也很轻,往往是“过恶暴著于天下,而罚不伤其毫毛”。
苏轼认为刑不上大夫是指审讯方法,不是指判刑,如果“厉法禁自大臣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罚随之”,小吏就自然不敢犯法了。